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号)精神,我县从年9月开始核定缴纳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继续执行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在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的6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年最低缴费标准为.28元,年最高缴费标准为.4元。
三、缓缴政策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记息。
四、所需资料及办理地点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保区办理。
联系-联系人:赵彩霞张喜凤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