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雄安6月29日电(张娅喃)《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出台,涉及培训、就业、创业等各项扶持政策。《政策》针对城镇“”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等7类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帮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创业帮扶、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举措帮助实现就业。
针对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雄安将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
被认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万元
《政策》提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征迁劳动力等人员在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最高元、元、元、元、元的培训补贴,属于省内急需紧缺工种的补贴上浮10%。参加创业培训的每人最高补贴元。
此外,对审核认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河北省财政给予每家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为新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新区财政给予每家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为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新区财政给予每家8万元一次性支持。
未来3年,雄安将开发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扶持就业
《政策》对初次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针对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雄安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岗位补贴。
此外,雄安还设置了扶贫专岗补贴,对年龄偏大(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和残疾家庭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每个岗位每月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年至年3年内,雄安将采取公开招聘和村、社区推荐的方式,开发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扶持就业,主要开发交通、环保、安全、扶贫、护林、人社等岗位,提供给具有雄安户籍,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失业或求职的,无法通过市场途径实现就业的完全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转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被征迁失业劳动力等人群。
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可申请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雄安对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元。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给予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此外,雄安还对特定创业群体进行场地租金、物业水电费补贴,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等,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吸纳征迁劳动力就业可按每人每年元补贴
雄安针对征迁区域就业创业人员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对吸纳新区征迁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被征地群众创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获得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创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万元。新区负责贴息,同时通过新增信用贷款等措施,降低贷款条件。
延伸阅读:“”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
附: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全文)
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人事档案)。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
4.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复转军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复转军人。
7.高校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持相关凭证资料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新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帮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创业帮扶、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举措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培训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登记失业或求职人员
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被征迁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人员,以及新区户籍和有居住证的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力。
上述人员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最高元、元、元、元、元的培训补贴,属于省内急需紧缺工种的上浮10%。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元。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的创业培训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的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已享受其他食宿和交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2.企业职工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12个月内参加并完成职业培训的各类创业职工,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元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对企业特种作为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最高补贴1元,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换证培训每人按元补贴。
(3)企业职工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对于企业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登记失业或者求职人员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中级工0元以上、高级工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对于取得相应技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0元补贴,取得相应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元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要根据培训人员意愿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后开展培训,不能进行网上注册的,可以由主管部门进行纸质非全日制学籍注册。不愿注册非全日制学籍的可以不注册。
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0元、元的培训补贴。
(5)企业吸纳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每人每月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与一次性吸纳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经当地培训主管部门同意的,可按规定先行拨付不超过6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元、元、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3.线上职业培训
上述人员(含企业职工)可注册登录新区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按平台监管和规定开展新市民素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等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线下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的六类人员和企业职工,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国家职业资格补贴
对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的按不同职业(工种)分为三类鉴定考核类别、五个级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第一类考核类别的工种鉴定补贴-元
第二类考核类别的工种鉴定补贴-元
第三类考核类别的工种鉴定补贴-元
具体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一般指参加职业培训后需取得职业资格证的鉴定考核人员,一般依托职业培训学校统一报名参加鉴定考核。
2.对专项能力的补贴
属于专项能力的按不同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分为A、B、C三类。
A类的项目给予元补贴
B类的项目给予元补贴
C类的项目给予元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经新区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技能实训、研修培训,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师资培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研发、高技能成果交流推广等任务,对审核认定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省财政给予每家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为新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新区财政给予每家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经新区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公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公关、交流等活动。对审核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审核认定为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新区财政给予每家8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3.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可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实施期限截止至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上年度末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申请稳岗返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还需符合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申请经营困难且无历史欠缴,并提供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返还政策。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援企稳岗补贴。
(二)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新区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暂定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90%。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针对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
2.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元/月。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3.扶贫专岗补贴
对年龄偏大(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和残疾家庭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予以就业帮扶,按照每个岗位每月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其他扶贫专岗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三)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对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按照0元/月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0元/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提高1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长补贴期限和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的受理截止期限为年12月31日。
(四)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0元。
(五)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元。
对吸纳新区征迁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每人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六)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安置补贴
年-年,三年内新区采取公开招聘和村、社区推荐的方式开发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扶持就业。
1.人员范围:将具有雄安新区户籍,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失业或求职的,无法通过市场途径实现就业的完全失地农民、传统产业外迁转移和转型升级带来的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转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被征迁失业劳动力纳入招聘安置范围。
2.开发岗位:集中在交通、环保、安全、扶贫、护林、人社等专项岗位和辅助性岗位。
3.管理与待遇:(1)专项岗位: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聘用期限暂定为一年,被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协议,岗位补贴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0元/每月)执行,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2)辅助性岗位: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聘用期限暂定为一年,工作补贴由各县根据工作量制定补贴标准,交纳意外伤害险。
(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输出带头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八)转型升级企业分流职工补助
对转型升级企业分流职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年12月31日。
四、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元。
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年0元;平方米以上的每年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三)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场地租赁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公共面积平均摊入创业实体中;物业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物业费、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元(不足元的据实补贴)。
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为两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业实体和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但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者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业和失业贫困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且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除外),可以到所在地就业服务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金额最高额度为20万元。
自年4月15日至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新增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2.小微企业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五)税收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税收政策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征迁区域政策
对吸纳新区征迁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到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征迁劳动力,可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给予每人最高元一次性交通食宿费补贴。
对被征地群众创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获得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创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万元。新区负责贴息,同时通过新增信用贷款等措施,降低贷款条件。
新区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群众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小微企业,优先安排入驻新区的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创业孵化基地,自入驻之日起给予不超过5年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补贴;对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或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5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