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不是劳动法律监管的“空白区”,从业人员的权益不能“裸奔”!
2月13日,今年上海市人社局“1号文”(沪人社规[]1号)对外公布,这个《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直指当前新就业业态从业人员保障空白点。
沪上劳动法专家、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一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意见中的“十九条”为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提出了接地气、可落实的具体措施,同时也将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进一步厘清劳动关系
“我是谁的人?”——这是此前不少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心中之痛。
胡一舟指出,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需要承担劳动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按照民事法律调整。近些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有部分劳动者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比如说,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和接单等。但其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平台企业应当合理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
而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劳动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等规则的(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工作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在此,我们看到了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相类似的书面协议签署要求,订立主体是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界定了书面协议内容须包括工作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保护三项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做加法。
在胡一舟看来,本市《意见》旨在参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推动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报酬支付和休息制度以书面协议形式进行明确,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 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平台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劳动报酬;通过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
创新职工入会机制
与中央八部委《指导意见》规定保持一致,《意见》明确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对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因此,对于平台企业单方制定的算法规则,《意见》明确了企业的公示告知义务、协商沟通义务以及“以罚代管”的令行禁止。
胡一舟指出,从实务操作看,当面临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就规则算法提出协商要求的,平台企业应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因此,如何有效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成为实务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意见》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提出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形式,扩大新就业形态工会组织覆盖面;推动平台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建会;条块结合推动站点建立工会小组,加入街镇“小二级”工会,广泛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商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行业劳动标准。可以预见的是,若相关行业劳动标准可以确定并公布,或将影响相关争议解决的司法审判实践。
明确职业 保险试点
本市《意见》延续了中央八部委《指导意见》工作思路: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