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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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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注意以下几点,至少能减少20%的成本浪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继续出来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用工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若公司与其之间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要不要不付经济补偿?

还有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发生工伤,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

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企业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该规定也仅适用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小编在此建议:

1.如果要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尽量选择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以免被认定为成立劳动关系。

2.若是与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直接签署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3.若是劳动合同期内的本单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如需继续用工的,可以先终止劳动合同,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延续。

4.聘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属于可以通过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要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5.如果必须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的,建议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性质为其购买商业保险,避免承担工伤责任。

典型案例

退休人员再工作,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8年6月,已经年满57周岁的顾大娘觉得自己身体还不错,就想再多赚点钱贴补家用。

于是她在朋友的介绍下入职了xx市环卫处,从事路面清扫保洁工作。

入职后,她每天起早贪黑,辛勤工作,也为城市的保洁做出了不少贡献。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就在12月1日早上6时左右,悲剧发生了,顾大娘在清扫路面时,被一辆疾驰而来小轿车撞倒,当场死亡。

经过司法鉴定,顾大娘的死亡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事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也表明了,顾大娘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于是,顾大娘的家人在处理完后事后,就向人社局申请顾大娘的工伤认定。

但令他们没想到是,人社局却以顾大娘与环卫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

顾大娘的家人愤愤不平,觉得顾大娘既然已经入职了环卫公司,就有了劳动关系,而且是在工作中被撞身亡的,怎么不能申请工伤?!

于是,他们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顾大娘跟环卫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是仲裁委也以顾大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为由,通知了不予受理。

这下顾大娘的家属更不服了,他们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是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

因此,以顾大娘生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虽然各地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何种关系”规定不一,但主流观点为劳务关系。

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就算被视为劳务关系,若是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工伤责任。

聘用退休人员,企业该如何操作?

1.不同地区的政策有一定差异,建议在聘用退休人员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2.签订劳务协议时,相关期限、岗位、待遇、出勤要求、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还有涉及到的其他事项等等都需明确;

3.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降低公司的意外发生的风险;

4.入职前做一个体检,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

5.公司在管理上要稍微做倾向,对于非常规的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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