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号)、《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年度浦口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区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年审时间
年4月1日--年5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1、网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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