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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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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鲁财法〔〕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外省、市驻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及缴纳方式和地点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63号)规定,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3月1日-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在10月31日前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期限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10月31日。

六、用人单位少缴、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责任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拒缴、少缴纳保障金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根据《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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