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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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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4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15号)的精神,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贴申请。

“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政策解读

(一)

什么是“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在年5月29日及以后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可在年12月31日前(含年12月31日)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经办平台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二)

“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范围与对象有哪些?

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1.在年5月29日及以后,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范围包括本市及外省市户籍人员;高校毕业生为本市高校的届毕业生,以市教委提供的名单为准。

2.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报的劳动合同信息为准,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年5月29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实记账为准。

(三)

“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元。

“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申请流程

本市用人单位(机关单位除外)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功能路径:“劳动就业”→“惠企点单办”。

如下图

点击进入“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菜单进入操作页面。

网上申请

2.1

浏览告知书后,进入申请页面。

2.2

确认并修改单位信息,如下图:

2.3

选择后续操作方式

1)选授权由系统自动生成:

完成授权的单位,无需再次操作申请,由系统每月6号凌晨根据补贴申请条件自动生成补贴名单后直接进入支付核定流程,单位可通过查询查看补贴信息。

2)若无需系统自动生成,取消勾选即可。

未授权的单位,或有疑问需新增补贴人员的单位,可再次进入申请事项,手动添加需要申请补贴的人员名单,每月6号之前受理完成的补贴名单,每月6号后进入支付核定流程。

如下图:

2.4

勾选需要申请的人员(首次申请:系统成批获取首次可申请名单;)

单位自主勾选确认最终申请名单,单位首次申请中勾除不申请的人员后,该人员不再进入系统自动比对名单。如后续需申请,即使授权系统比对,此类人员也只能手动添加申请;

如下图:

也可输入身份证添加人员,若人员不符,则提示不符合原因。

输入身份证,点击右侧的按钮。

如下图:

2.5

点击下一步,输入手机验证码

如下图:

2.6

点击“下一步”进入单位资料上传页面(仅特殊情况需要上传)。

点击“上传材料”进入上传材料页面。

如下图:

点击“+”号,去上传材料。

完成后,点击底部“确定”按钮,显示资料已上传。

2.7

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页面。

如下图:

2.8

点击按钮,提交成功。

如下图:

“本市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特点

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坚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服务宗旨,实现了“零申请材料”、“全程网办”的申请方式、“全程数据留痕”的信息化审核方式。

稳就业,保民生,用人单位吸纳一次性就业补贴保驾护航!

end

来源:乐业上海

编辑:嘉奇

    

上观号作者: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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