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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若干问题的专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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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朝刚

新时代的形势与发展需求,促使新的职业教育法修订更新,关于全国人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郭老师基于学习与研读法律条文,针对若干问题进行专业的解析。

1、新职业教育法在十三届人大会议上通过日期,以及该法的生效日期?

答: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年4月20日在十三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正式生效日期为年5月1日。

2、为什么修订职业教育法?换言之,就是新职业教育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考虑到新时代发展的背景与迫切形势的需要。修订职业教育法,主要是为了:

推动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促进就业创业,

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内涵)

答:职业教育,旨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

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4、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如何?

答: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社会地位;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

两者都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5、实施职业教育的八个坚持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做到八个坚持: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4)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5)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6)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

(7)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

(8)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6、职业教育的方针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方针的24个字,即:

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

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7、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来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答:大力发展职业技工教育,所采取的措施有:

(1)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2)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3)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4)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5)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8、实施职业教育具有哪些相关证书?

答: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参加并通过考核的职业教育可以获得如下相关证书:

学历证书、

其他学业证书、

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9、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哪些类型?

答: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10、职业培训包括哪些类别?

答: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1、职业教育如何做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

答: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2、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参加职业教育者,满足相应的条件,经考核合格者或以获得: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此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归入其档案,可以作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创业的资质证明。

本文作者:郭朝刚,奇哲创始人,中管院客座教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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