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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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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1号)、《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鲁财综〔〕3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审核

用人单位应于年3月1日至年10月31日,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淄单位由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三、审核方式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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