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上述规定就用人单位承担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设定了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2)劳动者存在实际的损失;(3)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本文结合案例,儒德劳动争议专业律师给大家解答一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情简介:杨某于年3月入职X银行,职位为专职董事,月薪元,劳动合同期限至年2月28日止。年2月15日,杨某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年2月17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年2月27日,银行发布《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杨某职务。杨某于年3月21日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杨某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于年3月31日正式离职。离职后,杨某经多轮面试被成功录取,月薪元/月,由于入职时XX公司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离职证明,杨某只好申请延期入职。年6月5日,XX公司向杨某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杨某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XX公司已收到杨某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杨某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某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将取消录用,请杨某尽快落实入职条件。后,因银行拒开离职证明,杨某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XX公司取消录用杨某。年7月13日,杨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2、赔偿因未向杨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元。仲裁委员会于年11月9日作出裁决:1、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银行向杨某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月×8个月)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通常要求应聘者提供以往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录用。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不受损害,而不是仅凭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这一事实,劳动者即可要求用人单位负担其待业期间的损失。要证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应当证明:(1)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实际向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应聘;(2)其他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拒绝录用。如果劳动者本身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根本没有再进行应聘,则用人单位无论有无出具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是否待业均不发生任何影响,则应当认定劳动者的待业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银行拒绝为杨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杨某无法入职XX公司。银行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儒德说法: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即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但是,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在此,小儒提醒大家,千万记得在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以下是小儒为大家提供的离职证明参考范本:离职证明兹证明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担任我公司_______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因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特此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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