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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怎么认定最新政策来了

为更好落实就业优惠政策,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5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的失地证明;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低保证明。

5、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表(社区和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二)审核公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材料经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并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就业局进行审核确认。

三、管理服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规定,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等。对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身份审验,凡有个体营业执照的、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退出,终止就业援助,对提供虚假证明和承诺的,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补助资金。

四、认定受理时间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望各符合条件人员相互转告,提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做好享受政策准备工作。

临河区就业局

年1月25日

来源:临河区就业局

编辑:屈加曼

校对:徐嫣璐、葛希合

审核: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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