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大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我们会看到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很多人不是很明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它对于罪犯的惩治意义在哪?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又将如何在监狱中度过?
我们先来看看两起比较传奇的案例:
年2月,江苏如皋男子仲开龙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11月,湖北省黄陂区男子李红涛因犯诈骗罪、逃脱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仲开龙和李红涛的传奇之处是相似的,两人都曾被判处了死刑,之后又因重大发明而获得改判,最终刑满出狱。
那么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刑法第五十四条中就明确说明了,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如同死刑有可能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由此也可以知道,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一般是死刑犯或无期徒刑犯,那么他们在监狱中又是怎么度过的?
死刑是指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这也说明了死刑犯罪大恶极,而一般情况下,被宣判死刑的罪犯并不会被押往监狱,而是关押在看守所,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可以理解成这名罪犯的生命走向了倒计时,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他的结局是被执行死刑。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就不再属于公民的范畴,只是不再跟普通的公民一样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即使是要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他作为人的相关权利也还是有的,且在未被执行死刑前仍具有生命权。
这点从仲开龙和李红涛的事迹中便充分体现出来了,因为重大发明的出现需要聪明的头脑,也需要时间,还需要知识的积累。据了解,仲开龙被判死刑后是在图书馆看杂志时了解到了15岁上海女孩杜冰蟾发明“汉字全息码”的事迹,从而萌生出了“要在生命的 时刻做出点有用事情”的想法,因此踏上了发明之路。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看守所认为这名死刑犯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够研发出重大发明惠国惠民,也会在其研发的过程中提供些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 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 人民法院,由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上述主要是针对死刑犯,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又与其不同,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太可能会被执行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因此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被宣判后都是在监狱中服刑,且需要参加劳动,刑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在实践中,我国推行的是“5+1+1”罪犯教育改造新模式,即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最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天劳动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监狱是惩治罪犯的地方,也是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地方,这也是考虑到这些罪犯将有刑满释放的一天,教育改造的目的则是让他们回归社会不再作案,因此虽然罪犯在监狱中丧失了部分权益,但并不意味他的全部权益都丧失了,即使是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合法权益也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监狱法》第六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人之所以为人,是我们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而即便是罪犯,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不是完全丧失人性,还有可能对社会、对人民做出贡献,那么也就意味着他的人生并没有在被判刑的那刻就结束了,依然还有机会创造灿烂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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