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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微课堂就业见习政策问答

为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全力促进届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各级文件要求,加大就业见习组织力度,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充足见习机会。

一、见习对象范围

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二、补贴政策

1、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 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 工资标准的70%。

2、自年1月1日起,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年12月31日。

三、见习人员待遇

1、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2、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3、见习单位确保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 工资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 保险。

4、见习单位(基地)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岗位带教指导。

四、申请程序

1、《山东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以上材料由用人单位在山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就业见习模块填写提交。

通讯员

朱文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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