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94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号)文件,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减轻企业参保负担,助力惠企纾困。
适用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申请时需提供企业年度营业额报表)。
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政策期限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3、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包括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合并累计计算。
所需材料
1、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三份(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