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9)残疾证及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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