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济南市年度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元,下限为元,自年1月1日起执行。
8月27日前已完成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的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元、高于元的,需按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缴费基数并进行补退。也就是说,8月27日之后,济南市参保企业申报年度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系统自动按照新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进行封顶保底。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年底前补缴年未缴费的月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也按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济南市参保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也进行了调整。自年9月1日起,参保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申报年8月底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仍执行以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的规定。
济南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企业申报年9-12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只需在9月进行一次申报,10-12月基数不再变动,按月进行单位应缴核定;申报年及以后各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原则上在各缴费年度年初进行一次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基数不再变动,按月进行单位应缴核定。申报年8月底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应每月进行申报。
附:济南市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年1-8月份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指南
调整范围:
年1-8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统一批量生成,无需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操作,其中:
1.职工月缴费基数高于元的,按照元统一进行封顶调整,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作冲抵或退费处理;
2.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元的,按照元进行保底调整,已征收月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
3.职工月缴费基数在元和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4.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时间:
参保企业: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离职人员:年9月6日至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1.参保企业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推送已生成的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数据。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功能,推送后请及时在税务部门原渠道完成缴费。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为负数的,建议冲抵社会保险费。
2.对于退休、离职人员,调整基数需补退差额拆分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分别缴纳;更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调整基数差额部分由现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基数调整差额为正数的,需补缴数据已经推送至税务部门,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