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失业保险制度就业功能,将成为失业保险

我国早期的失业保险制度只为保障一部分国营企业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范围在中期得到了扩大,将更多的失业人群归入到了失业保险中来,但一直来都是偏向保障失业人员的生存。

如何能将失业保险的就业功能发挥最大化上是我国现阶段探索的重心。通过合理运用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就业领域的巨大作用来改善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为经济稳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是研究的最终目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层次低,仅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专门针对失业保险制度,而且《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一个法规,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同时,在《失业保险条例》中对于促进再就业的规定少,而且都是从宏观的角度上进行规范。

这样使得失业保险在操作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判定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很好地追究其责任。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失业保险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不能保障失业保险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给失业保险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我国势必要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议。

改《失业保险条例》为《失业保险法》。国外对于失业保险立法非常看重,不管实行什么政策都是立法先行,我国也应该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内容更加全面,法制性更强的《失业保险法》。

形成以《失业保险法》为基本,各种相关法规共同加完善的局面。将失业保险的相关法规写入宪法中,直接提升失业保险法规的地位,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失业保险重要方面增加法规条款。我国的失业保险补充法规很少,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等方面都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内容,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可单独对这些方面出台法规政策加规范,例如可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实施细则》等。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

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收入逐年上升,但是收支不平衡造成了大量的滚存结余。究其主要原因主要在于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窄,促进再就业功能发挥不足。失业保险金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小,支出项目少,造成长期再就业工作不能很好的发挥效果且失业保险金也不能应用尽用。

首先,我国应该提升失业保险金用于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比例。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多用于保障生活,在这方面的支出比例保持在上而在就业保障方面支出长年在左右。本来支出就不足,的比例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我国失业多半是结构性失业,失业人群本来就缺乏知识、技能,因此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更需要偏向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方面。

我国需要对失业保险的收入状况进行科学界定,本着扩大再就业支出作为首要原则,然后制定出合理的基金分配比例,将更多的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就业。

其次,我国应该尽快增加失业保险金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我国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主要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用于再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大部分也只用于这两个方面。

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措施,增加促进再就业项目例如增设公益性岗位、提供小额度创业补贴、建立再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等,使得失业保险金能够在促进再就业的多个项目上尽可能的发挥作用。

三、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措施

对比我国和国外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措施不难看出,我国的促进再就业措施少且不完善。在《失业保险条例》中仅仅只有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咨询服务三个就业措施,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措施是再就业功能更好发挥的直接途径。

完善再就业培训措施。我国再就业培训措施长期滞后为再就业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我们要积极完善再就业培训措施。首先要丰富就业培训内容,增加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应该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从而不断丰富完善的,现下的失业者已不满足于简单的培训内容,我国应该拓宽培训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将现阶段的就业热点全部纳入到培训内容当中。

同时可加大对失业者技术培训的力度,包括计算机培训、家政服务培训等简单易上手的培训项目。尤其是对再就业困难人员更要实行多个培训项目供其选择。而且对不同的失业者应给与不同的培训项目,结合失业者自身的特点来实施就业培训项目能够更好地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其次,建立再就业培训考核体制和综合评价体系,对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失业者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者颁发证书。同时失业者对培训内容、培训环境等方面进行反馈,反馈内容纳入到对培训的综合评价中来。

再次,在加强对公共培训机构的管理之时鼓励创办私人培训机构,政府给予失业者补贴让其能够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公共培训机构数量少,培训服务不可能尽善尽美,私人就业培训机构可弥补不足。也方便了失业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培训机构,提高了培训效率。

最后,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招聘高素质人才例如大学教师、工程师等具有专业资格认定的人员,提升培训机构的整体师资力量。同吋对于培训机构的设置要不定时地进行完善,给失业者良好的培训环境。

健全再就业职业介绍服务机制。第一,做好对失业者的职业规划。对每个不同的失业者都要进行信息统计分析,找出失业者适合的行业及岗位类型,制定出专门的职业规划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有效的职业介绍。

第二,我国应该实行多种多样的职业介绍方式,针对不同种类的失业人员运用不同的介绍方式。在职业介绍过程中要突出失业者的个性,根据失业者的个性选择面试模式,提升其再就业成功率。

第三,做好雇佣单位与失业者之间的桥梁,为双方搜集信息。为雇用单位介绍符合招聘要求的失业者,同时为有需求的失业者提供及时的招聘信息。组织有意向的双方进行洽谈,提高就业效率。

第四,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劳动部门需加强监管力度,对于非法利用职业介绍手段牟取利益、骗取钱财的人员进行处罚,维护失业者再就业权利。

四、完善失业保险再就业管理政策及配套措施

严格的失业保险内部的监管体制和一整套完善的再就业配套措施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更好的发挥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监管体制落后,导致再就业市场混乱。同时缺少相关的就业政策来辅助失业保险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并且两者缺乏联动性,不能有效的衔接。

这种封闭型的运行方式使得失业保险的就业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促进就业政策来配合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作用的发挥。

失业保险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针对再就业工作的管理政策。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管理,加大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机构的监管,对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同时制定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应急机制,对出现的突发大规模失业和就业难状况能够合理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及各种激励政策稳定就业状况。

另外政府需要制定有助于失业保险就业功能发挥的积极就业政策。地方政府应该配合中央推出一系列适合本地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发展的政策,形成从上至下的配套政策体系,保障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顺利发挥。

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通过摸索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等,这些法规出台使得我国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得到了保障。

同时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积极措施,例如江西省在年分别实施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职业介绍、培训补贴,设立再就业培训基地等。但是这些法规并没有涉及到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而且地方性措施具有严重的地域性。因此政府应该不断补充有利于积极就业的全国性政策,如《对再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办法》等。

五、总结

强化失业保险的就业功能是今后失业保险最新发展趋势,是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失业保险已经成为了我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主要力量,从金融危机开始就取得了成效,推动了我国就业的良性发展。

我国的就业状况严峻,为了缓解就业压力从根本上减少失业就应该将单纯的失业补贴转化为积极的就业培训、创造良好的就业平台上,使失业者从被动就业走向自主就业的道路。加强失业保险的就业功能是解决“就业难”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重点研究的方向。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4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