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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履历造假被拒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不知不觉,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因为疫情原因

有不少小伙伴都需要再就业

再加上应届毕业生

求职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漂亮、高、大、上的简历

能使应聘者脱颖而出

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因此简历造假的事情时有发生

应聘者履历造假被拒用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广西某集团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副总经理职位一名,就该岗位提出的招聘要求为: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等。被告王某向猎头公司递交其个人简历应聘该职位,简历中显示王某的基本情况为:44岁,硕士学历等。

根据王某提交的简历,猎头公司认为其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荐给广西某集团。年11月10日,王某作为候选人到广西某集团报到。

之后,猎头公司应广西某集团要求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证实,王某 工作经历的实际在职时间与简历上填写的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其实际年龄为51岁, 学历为大专,与招聘条件不符。王某所提交的毕业证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行为的嫌疑。于是,猎头公司撤回该推荐。

年11月29日,广西某集团向王某出具《关于对王某不予录用的通知》,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其年11月的薪资元及差旅费元、通讯费99.3元、体检费.65元、饭卡费用元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王某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9元及差旅费元,对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西某集团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广西某集团不应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9元及差旅费元,并由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及差旅费应如何计算?

如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应按何种标准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及差旅费?

审理情况

庭审中,原告认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基础。被告填写《入司登记表》等均属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开展协商的系列活动,因协商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欺诈,故决定不予录用。因此,不能因被告做了登记备案即认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就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存在以欺诈手段致使原告违反真实意愿与其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方因岗位人员空缺导致项目停滞等损失,且被告也出具承诺因弄虚作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被告认为,该职位是经过原告层层面试审批确定的,并在整个过程中马不停蹄的开展工作且操作 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而且在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由猎头公司提交给原告,整个招聘的过程被告是不知情的,是猎头公司与原告商定之后,力邀被告参加面试并体检及入职工作。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岗位为广西某集团冷链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三个月,但至被告被通知不予录用时,被告与原告之间未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原告亦未向被告发放过任何薪酬待遇。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沟通劳动合同条款等事宜过程中,被告存在为原告进行出差、市场调研等活动。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某劳动报酬元;

二、原告广西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某差旅费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西某集团负担。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韦希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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