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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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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年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全市的广大居民朋友们你们好: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避免人群聚集,方便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年全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缴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年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新业态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年1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的%核定,下限按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和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元的60%核定。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见下表:

二、凡执行巴经改委()32号文一次性缴费人员,未重新就业的,年度1至12月缴费基数为元,缴费比例为8%,全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为.24元(注意:先核定再缴费,不核定直接缴费可能会导致费率错误而多缴费)。

三、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年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今年缴费期内补缴。

四、关于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方式的有关规定。

各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单位缴费比例16%,本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便捷缴费,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对正常缴纳全年费款的参保人,可由参保人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标准,自行通过税务“线上”和“线下”渠道缴费,无需再来社保大厅核定,直接从税务提供的渠道缴费后,由税务部门回传数据给社保。对办理特殊缴费业务(包括跨年补缴、临近退休缴费、缴纳个别月份、调整基数补缴、政府代缴等)的参保人,仍需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核定(可通过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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