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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身份证入户口怎么办理这里全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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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为办理身份证、居住证、入户不知道要哪些资料手续而发愁?

不用愁,看这里!

小编为您整理了超强的办理户口攻略!

申请资格、条件

阳江市户籍居民

所需材料

1、首次申领需交验居民户口簿。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在广东省内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提交过相片,本人相貌变化不大的,2年内在同一地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无需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使用原已提交的相片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换领时提交)。

办理流程

1、到居民身份证相片采集点拍照,并取得《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到阳江市内任意户籍派出所(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在户籍地派出所)受理;

3、大概40天以后到受理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办理邮寄的将邮寄到指定地址)。

办理时间、时限

40天内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申请资格、条件

阳江市范围外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在阳江市内居住、就业、就学,可以向阳江市内的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或有效期满换领(首次申领必须在户籍地办理)。

所需材料

1、《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在广东省内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提交过相片,本人相貌变化不大的,2年内在同一地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无需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使用原已提交的相片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换领时提交);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①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

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③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④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到居民身份证相片采集点拍照,并取得《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到阳江市内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3、大概40天以后到受理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办理邮寄的将邮寄到指定地址)。

办理时间、时限

40天内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申请资格、条件

阳江市户籍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办理流程

须按规定先申办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受理派出所受理后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是三个月,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间、时限

3个工作日,对于急需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可在辖区派出所提交申请后,持《临时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办证服务大厅领取,即到即办。

收费标准

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申请资格、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或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一般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3、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或连续就业或连续就学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或者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不能通过系统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4、申请人的大1寸彩照相片一张及相片回执单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在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居住证办理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缴纳社保满半年和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标红部分为新增内容)

3、派出所受理后当日完成核对审批并申报;市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制证;县级公安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发放工作。

办理时间、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中心镇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

备注: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遗失、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单位、社区或者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就业证明,指用人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

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连续就读人员申领居住证时,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申请资格、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报居住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申请人的出入镜证件(一般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申请人的大1寸彩照相片一张及相片回执单。

办理流程

1、港澳台居民在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居住证办理申请。需提交本人出入境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派出所受理后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县(区)级公安机关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县(市、区)公安机关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发放工作。

办理时间、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

申请资格、条件

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购买的房屋属二手商品住宅的,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商品住宅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入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购房缴款凭据(按揭购房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证明或购房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申请资格、条件

在本市江城区、阳东区的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创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申请落户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户口簿》。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人员,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年以上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就业证明,指用人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

创业证明,指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指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清单。

申请资格、条件

在阳春市市区、阳西县织篢镇、海陵区闸坡镇、高新区平冈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居住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申请落户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户口簿》。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资格、条件

本市用人单位按《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阳发〔〕6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选择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市组织部门或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调动介绍信》

4、居住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申请落户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户口簿》。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资格、条件

以被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在本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申请资格、条件

以子女户口所在地在本地、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年龄限制。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上述证明之一能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资格、条件和所需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因离婚现投靠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需审核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②申请人、随迁人员、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户主书面意见;

④《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上述证明之一能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资格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调动工作到本市的公务员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可在本市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

4、居住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资格、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在阳江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境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1、审批条件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到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接受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捐赠资金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居住证明、亲属入户的提供申请人与投资人亲属关系证明、聘用人员入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市外居民前来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捐办公益事业,当年投资或捐赠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其本人及其在阳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在本市落户。

1、审批条件

(1)市外居民在本市投资兴建实业,投资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在本市落户;投资额达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在本市落户。

(2)市外居民在本市捐办公益事业,捐赠额达50万元的,可以批准2人在本市落户;捐赠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3人落户;捐赠额达万元的,可以批准4人落户;捐赠额达万元以上的,可以批准5人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接受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捐赠资金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居住证明、亲属入户的提供申请人与投资人亲属关系证明、聘用人员入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居住证明,指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或使用证明、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就业证明,指用人单位证明、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等;

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上述证明之一能明确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资格、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移到本市。

1、办理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的。

2、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在本市创业的提供创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已落实工作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3)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二)户口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迁回原籍。

1、办理条件

户口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迁回原籍的。

2、所需证明材料

凭本人《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户口在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迁移。

1、办理条件

户口在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迁回原籍。

2、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父母亲《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在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迁移。

1、办理条件

户口在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迁回原籍的。

2、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相关户籍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父母亲《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如父母一方户口还在原籍的,应当迁回原籍;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出的,可随父或随母投靠落户。

办理流程

符合第(一)项至第(三)项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经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并予当场办理。

符合第(四)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申请人属省外迁入的要凭《准迁证》先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迁入的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备注:

申请落户到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户口簿》。

申请资格、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合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合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申请资格

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到地方入户。

所需材料

1、复员、退役军人回原籍入户的维他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役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市接待安置退役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流程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2、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申请资格、条件

已经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复户。

所需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2、《释放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对拟回原籍复户,证明材料齐全的,拟入户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2、对因特殊情况要求异地入户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分局)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申请资格、条件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自愿放弃港澳身份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籍户籍证明;

6、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审,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2、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受理单位。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将批准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3、受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批准入户的,由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

编辑

林嘉栩

审核

陈明秀陈计会谭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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