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实习生李相宜
编者按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于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我们邀请参与过修法的专家学者、职业院校领导,从不同角度撰文,阐述其对新职业教育法的理解,如何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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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职分流”不再搞“一刀切”
张志勇
年,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职分流,且坚持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政策(以下简称“普职分流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普及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一政策实施已历经近4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教育自身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善调整我国高中阶段普职分流政策,已成为我国教育公共政策的重大命题。
新《职业教育法》对这一政策调整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科学把握新《职业教育法》关于“普职分流政策”的要义,对于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原《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我国普职教育分流政策实质上指的是在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分流政策。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透露出的法律信号有两层涵义:一是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必须保障学生接受基本的共同的义务教育,在初中教育后才可以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二是“普职分流教育”既可以在初中后实施,也可以在高中后实施。
这意味着,我国形成了“普职教育多次分流”政策。建立初中教育后多次分流政策,一方面,要坚持高中阶段“普职分流政策”,另一方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规格、人力资源综合素养不断提高的新要求,也可以在高中后实施普职分流教育。
近年来,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按照大体相当的要求,实施“强制分流”的政策饱受诟病。新《职业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删掉了原法中“分流”的规定,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新《职业教育法》最终稿修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体现了对教育发展规律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尊重,更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里有3个关键词:
一是“因地制宜”,就是各地高中阶段普职分流,不要搞“一刀切”,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教育能力,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规模和招生比例;
二是“统筹推进”,就是各地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求;
三是“协调发展”,就是各地要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融通、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多年来,我国高中阶段“普职分流政策”之所以给广大家长造成压力和焦虑,一方面,家长担心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不高,孩子享受不到高质量的教育;另一方面,家长担心孩子一旦进入了职业教育轨道读书,基本上就失去了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机会。
这次《职业教育法》完善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同时,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我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专科、本科甚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高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缓解广大家长的“普职分流焦虑”,健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稳定和壮大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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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职分流”不是取消是协调发展
徐国庆
新《职业教育法》还没正式颁布,“取消普职分流”的观点便已广见于一些媒体,其依据则仅仅是由于新《职业教育法》中没有明确使用“普职分流”的表述,而是用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更具弹性的表述。
现代教育体系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形成,不同国家教育体系尽管在学段划分、学校类型上有较大区别,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基本逻辑,即如何处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虽然对这两种教育之间关系的具体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但这恰恰说明,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教育体系实施普职分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必须对人们的能力发展方向进行分流。这一方面是由社会的能力需要决定,另一方面也是由个体的能力差异决定。从社会的能力需要看,社会人才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创造和使用复杂知识的人,一种是应用技能从事实际工作的人。精英教育时代,教育只能满足前一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大众化教育时代,教育范围覆盖到了技能人才,但同时也要求教育内部进行分流。
如果教育体系只满足一种人才的培养需要,将导致严重的人才结构失衡问题,这一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教育先行理念指引下已经发生。从个体的能力差异看,尽管现代教育体系把范围翻盖到了所有群体,但它没有改变人群中的能力分布,也不可能改变这一分布。大多数人群更为适合的教育是获得某一职业领域的专门化技能,从事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工作。
绝大多数国家的教育分流始于高中阶段,这是由于初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分化便已达到相当大程度,普通高中教育内容的难度已让大多数学生不得不止步。大多数省份普通高中最低投档分数在及格线以下,这些学生中,不否认有些是由于学习潜力尚未完全展现出来,但其中绝大多数学生是不具备继续进行普通高中学习的潜力的。
“取消普职分流”“把义务教育延伸到高中”,这些呼喊的确很能吸引民众,以致把职业教育置身于所有教育问题的焦点地位,然而一旦实施这些政策,会带来什么后果?对这些后果人们是否进行过认真评估?可能没有。
可以预见的后果是:普通高中由于学生的学术性学习能力整体下降,必须重新编制课程标准以适应更多学生的学习水平,新的课程标准必须拉低高中教育的整体难度水平;普通高考的试卷难度也必须大幅度降低,否则将有大批学生无法适应现有的考试难度,而这将给高水平大学选拔有优秀学术潜力的人才造成困难,等等。这些结果是这些观点的主张者希望看到的吗?应该不是。教育分流始于高中阶段,此外还有人的能力发展规律的考虑,即高中阶段是奠定人的能力分化基础的重要阶段。
如何正确理解“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新《职业教育法》用“协调发展”代替“普职分流”,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充分反映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关系的时代型态。
首先,普职协调发展,意味着允许各省市普职比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过去普职比采取全国“一刀切”政策,这是时代需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时,各省市普职比要求的差异越来越大,继续执行严格的普职分流政策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应有所调整。
其次,普职协调发展,意味着在传统意义的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创生一些中间形态的学校,比如具备更强普通教育功能的职业学校和具备更多职业教育特色的普通学校,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
再次,普职协调发展,意味普职比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而不是必须严格遵循唯一标准。作出这一政策调整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的功能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就业教育转向职业基础教育。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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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办本科终于有了法律保障
周建松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这意味着,呼吁多年、探索多年、研究多年举办职业教育本科的问题终于有了法律保障。对于高职学校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利好,给职教界以巨大鼓励,但究竟如何把握和推进,仍需要认真研究推进。
发展职业本科既是应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愿望的客观需求;既是加快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发展职业本科,国家一直在推进中。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至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到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本科发展明确了量化目标。与此同时,教育部部署“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对优质高职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开启了政策口子。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国家对以职业本科为引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直在研究探索中,但一直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从年前开始,多数省都在以职业教育改革和职教体系探索的名义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本科试点,大都是以普通本科学校名义招生并取得学籍,最后由普通本科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以高职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合作办学的模式来进行。
但总体来看有如下共同点:一是为了让专科层次高职学校有参与或独立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机会和经历;二是采用普通本科学校与专科层次高职学校联合的方式;三是招生和毕业环节在普通本科学校进行(一般会在招生时专门注明);四是一般以高职教育改革或职教体系建设项目的名义进行,找到可行路径。
这些实践表明,职业本科发展情况比较繁杂而混乱,也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但却充分说明,职业教育本科具有强大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吸引力,需要我们厘清政策脉络,积极解决问题,但如何从法律找依据,求法律保障,仍需努力。
如今,高职办本科终于有了法律保障,在具体实施上,无论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是高职学校都应该积极认真地思考,我们该如何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凡事是有规律的。新《职业教育法》准允高职办本科专业,并非全部铺开,全面展开,更不可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二是凡事是有条件的。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以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的4个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考量。
三是凡事是有程序的。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要经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这就是准入制度和前置条件,那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做好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是凡事是有规范的。事实上,教育部已经在年1月印发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等,已经为职业本科专业开办提出了条件要求,我们应当认真遵照。
五是凡事是要积极努力的。既然有了法律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该抓住机会、抓紧时间、加快节奏,把高职办本科这件事早日落地并开花结果。
(作者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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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突破: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赵鹏飞
新《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至此,学徒制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可以预见,学徒制将由此迎来大发展,成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之一。
年,为解决企业转型升级所引致的人才结构性供需矛盾问题,我国开启了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探索:即由教育部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和由人社部主导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前者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角度,通过推动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借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后者从加强企业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角度,突出以企业主导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学徒制形成了“校企双元育人、交互训教、岗位培养,学徒双重身份、工学交替、在岗成才”的基本遵循。经验表明,学徒制是实现产教融合的最佳方式,能最大限度发挥企业育人主体作用,有效解决企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选、育、用、留”问题。
由于学徒制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学徒制“上热下冷、校热企冷”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且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企业培养主体地位缺失、企业培养能力不足、学生学徒双重身份保障不力、学徒岗位标准不明、工学内容对接不畅、在岗培养技能单一等系列问题。
“十四五”以来,我国经济进入提档加速关键期,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迅猛,各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紧缺问题凸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和育人主体作用,以高质量学徒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已成为职业教育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了政策支持基本导向。如,新《职业教育法》提出的“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能够解决学徒岗位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推动完善行业企业学徒岗位标准。“对参与学徒培养的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等举措,无疑有利于降低企业参与成本,增强企业参与积极性。而对“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则有利于保障学徒的基本权益。另外,发展职业教育本科,为开展高层次学徒制创造了条件,无疑能大幅增强学徒制的吸引力。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要优先在新技术、高端技术等产业领域开展探索。加强学徒制项目设计与管理,深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形成可推广的实施内容、路径及典型经验,带动学徒制向高质量高层次发展,应成为探索的重点内容。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要加快形成良好的工作推进机制:在政策层面,各地方政府应在新《职业教育法》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各部门应加强协同,打好政策“组合拳”,增强学徒制培养参与各方尤其是企业的动力和能力。
在管理层面,建立健全省级层面学徒制管理机构,协同相关行业组织健全学徒制标准,加快完善学徒制质量监管体系,并打通学徒制中高本衔接和分级培养。在操作层面,校企应健全合作培养机制,尤其要完善校企双导师选拔、认定和使用方式,并在师资结构上,形成校企双带头人、学校骨干教师、企业内训师、企业一线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等人员为基础的教学团队。
另外,要加强学徒制培养宣传,增强社会对学徒制的认识和共识。通过“政、行、校、企、生”等多方联动,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高效落地。
(作者系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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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本科聚木成林
谢永华
《职业教育法》历经26年重新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凸显了国家对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重视。新《职业教育法》对本科职业教育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更好地营造本科职业教育良性发展生态奠定了法制基础。
当前,发展本科职业教育的必要性更加凸显。一是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需要多样化的高端人才作为支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产业的突破发展,也亟须培养高层次的一线技术技能人才。人社部今年2月发布的年四季度最缺工的个职业排行显示,有超过四成的紧缺职业属于生产制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预计到年,我国制造业10大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缺口将近万人。
二是构建现代职教体系的必由之路。开展本科职业教育是适应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多元化,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在职业教育体系内实现中职、专科、本科甚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体化培养成为可能,将有效突破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瓶颈,让“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战略定位在教育选择路径、学业提升通道等方面真正落实落地。
三是国际职教发展普遍趋势。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重要经验。在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包含各个学历层次,都建立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并可以培养“硕士”甚至博士。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和吸引力,有利于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为中国面向世界提供教育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上打破了职业教育学历层次限在专科的“天花板”。一是明确了“谁来办”本科职业教育。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本科教育既可以由本科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实施,也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专科层次高职学校的部分专业实施,确定了未来扩大本科职业教育的主要路径,也为现有高校开展本科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
二是确定了“谁来批”本科职业学校和专业。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实施本科职业教育的高职学校、以及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需要在全国一盘棋的前提下,做好本科职业学校和专业的布局和统筹。
三是填补了职教学位的法律空白。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在学业层面上为职业学校学生的“平等机会”提供了保障,同时为职业教育依法构建适合的学位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打开了职业教育学历层次上升空间。新《职业教育法》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为职业教育发展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职业教育法》为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的生态建设提供了坚强支撑。自年以来,本科职业教育以国家试点形式启动,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从办学规模上,截至目前,全国只有32所职业本科学校,在校生12.9万人,年招生4.1万人,离“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发展目标还有不少差距。
目前,在办学路径上,主要有专科高职学校独立升格、独立学院合并高职院校转设等两种形式,同时也有普通本科学校申办本科职业教育专业。新《职业教育法》从办学入口上明确了办学路径和审批权限,从培养出口上赋予本科职业学校学位授予权限,初步构建了保障本科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机制,为稳步扩大本科职业教育扫清了法律障碍。
聚木成林,蓄力前行。可以期待,随着新《职业教育法》实施,将有更多的高水平专科高职学校通过升格或者举办专业的形式加入本科职业教育行列,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应用型本科学校甚至高水平工程类大学开办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将有力推动本科职业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双提升,引领带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效提高职业教育服务贡献能力和适应性。
(作者系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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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生实习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李洪渠
学生实习实训是职业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实训上,给了很大篇幅,对实习实训组织管理、基地建设、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质量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常态化的社会监督,部分职业学校将学生实习实训视为营利行为,忽视学生专业学习的实际需要以及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安排学生参加与专业不相匹配的实习项目,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针对这一乱象,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从法律层面形成硬约束机制,用法律武器保护学生权益。
出于效益和安全考虑,有的企业往往不愿意接收实习生。《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形成敦促企业提升职业教育参与度,维护品牌形象与价值的氛围。企事业单位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利用人力和技术优势提供必要的实习岗位,将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岗位供给。
过去,少数企业把实习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而非潜在的价值型员工来源,安排专业不对口、技术含量低或劳动强度大的边缘性岗位,学生能够从实习实训中获得的专业技术技能实践能力提升非常有限,对学生职业能力提升与生涯发展的助推作用更是微乎其微。对此,新《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岗位与内容等安排上有了一把“可为”与“不可为”的法律标尺。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不足、开放共享性不强、资源利用绩效偏低等现象一直影响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训基地应有的育人功能也被弱化。针对这一难题,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合作机制,到合作协议签订,责权利归属,再到条件支持均作了明确。同时规定,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给予企业深度参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供双重保障。企业可借由参与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放大自身的生产设备优势,进一步梳理实际生产运经营情境中能够与职业院校实现资源交互共享的环节与要素,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与安全风险防范,学生实习实训中人身意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超负荷超强度工作等时有发生,实习学生的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劳动权利未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学生不仅需要有权利意识,更需要有法制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多方协同联动,依法有效推进,定能形成职业学校实习实训的良好生态,让实习实训真正成为青年学子技术技能提升的有力支撑,助力其出彩人生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国家督学、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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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技能型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
刘晓
新《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的愿景。从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地位到如今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远景目标,不难发现,国家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视程度提到了前所未有高度,立足点也从教育体系内部转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构建技能型社会,旨在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命脉紧紧相融。
从现有发展情况看,技能人才与产业需求不匹配依旧是掣制当前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从结构看,高技能人才仅占技能人才总量28%,这个数据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从队伍质量看,我国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41美元/人,仅为美国的1/5,日本和德国的1/3。
如今,以“云”“大”“物”“移”“智”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赋能各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也带来了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路径的变化。一是技能人才需要培育周期延长。生产设备操作、维护等环节更为复杂,工艺流程改善进一步推动复杂了操作流程、动作精度,无形中加长了掌握操作生产设备的学习时间。二是技能人才需要动态化培育。技能人才要面临技术更新带来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组织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变化,需要通过及时更新技术知识保持产业行业所需要的生产能力。三是技能人才需要全面化培育。要实现技能人才体面就业、体面工作,一方面是实现技能人才终身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工人文化的再次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中明确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目标,旨在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命脉紧紧相融,与共同富裕福祉紧紧相连。这样发展背后的逻辑在建立一种普遍的全民高技能、高技术、高劳动生产率、高经济竞争力的发展模式,对人才的供需匹配从传统的学历匹配、专业匹配转变为技能匹配。
职业教育要在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真正肩负起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这就意味着职业教育必须改变过去“托底”教育的不良形象和定位,提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实现受众群体从技能谋生转向技能致富,从就业托底到充分高质量就业,从资源不平衡不充分到资源全民优质共享。对此,新《职业教育法》从三个方面向我们传递出了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未来路径:
一是让职业教育贯通人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技能型社会下,职业教育更应聚焦于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呈现出终身性、发展性等特点,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贯通与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对此,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在中小学中开展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等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是让职业教育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将学校、企业(行业)、政府等多元力量捆成一团,才能更好地培育高素质劳动力,实现为家庭找出路、为企业增竞争力、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揽人才。
三是让职业教育得到寻常百姓家的认可。技能型社会中要进一步从价值、制度、环境三个层面增加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感。对此,新《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技能兴邦,职教兴国。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让技能成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的一抹最亮底色,必将推动职业教育在新台阶迈向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必将大有可为、必将大有作为。
(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