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对接和实施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
四川省规定自年1月1日起
全省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16%和8%
最新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年1月起用人单位及职工
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标准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特别提示
按照川人社办发〔〕77号文规定,年1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特别提示
1.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按照川人社办发〔〕77号文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分别以上一年度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和%核定。
3.因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尚未发布,现暂按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元核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待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
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五、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年1月起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特别提示
1.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80%、%、%、%、%、%核定。
2.因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尚未发布,现暂按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元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待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缴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年3月31日前在税务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政策规定不得补缴。
4.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成都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