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
认定范围
《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2.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6.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7.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哪些情况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了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退出机制
《办法》还确定了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区人社局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户籍迁出我市及移居境外的;
5.在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创业相关支持政策期满或终止的;
6.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7.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后,其家庭中其他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8.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10.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区人社局应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天津政务网、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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