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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人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力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退休人员成为劳动力市场一支重要力量。然而,退休人员再就业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湖南长沙的张瑞(化名)就遇到了一些问题。

读者自述

因退休早,退休工资低,再加上个人身体条件较好,我一直想找份工作补贴家用。3月,我在长沙医院当医生。医院,我要看门诊,也要管病房,还要值夜班。因医院效益不好,我在这没干多久就准备走了。临走时,医院的办公室主任和我说3月的工资4月20日发。4月20日我去领工资,对方说4月底发。4月30日,医院,对方说要5月6日发。5月6医院的时候,这位办公室主任说:“院长说没钱了,没办法了。”医院的一位员工说,医院欠过很多人的工资,老板也是一直推脱、躲避。(据张瑞此医院工作的一名护士表示,张瑞所碰到的欠发工资的情况并非个例,她本人也已经六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了,医院没钱,发不出工资。不过她想等等看,认为工资早晚会发下来的。)

后来,我又看到长医院发了招聘信息,并且说明不限年龄,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院。看到这个信息,我觉得此岗位很适合我,于是前往应聘。应聘成功后,我开始正常上班。医院也需要值夜班,经过一个月的实践证明,我身体还吃得消,且能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天,我把我的证件给人事科,好让对方帮我办理变更注册的事情,对方说等招到新的住院部值班医生,就把我换掉,说我确实年纪太大了。我很惊讶,医院招聘信息上说年龄不限,且招聘本是双向选择,医院怎么可以说不要就不要?

我很困惑,退休人员再就业本是件好事,可我却屡屡碰壁,老年人如何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湖南长沙张瑞73岁)

律师解答

离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再就业,单位与其属于雇佣或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该根据《民法典》关于雇佣的法律条款来解决,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典》没有专门雇佣(劳务)合同的规定,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劳务合同纠纷”列为第种民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雇主不支付报酬或不履行金钱债务的,雇员可以要求支付。

上述案例中,医院均属于雇主,而张瑞先生系雇员。张医院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实际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张瑞先医院支付拖欠的报酬,若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报酬、6%的资金占用费,并可以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对医院,张瑞先生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务合同,医院若拒绝,张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在此提醒,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在劳务合同中,要约定好:你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你的雇佣条件,你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对方不能履行的违约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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