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到餐饮公司就职,如果出现劳动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呢?5月20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在涉及劳动纠纷案件中公布该案例。法院认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或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已经退休的曹某于年4月26日到某餐饮公司就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年7月11日,曹某在送餐时摔伤,后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区仲裁委认为曹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曹某诉至法院,申请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曹某只是临时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曹某年4月26日至年7月11日期间在餐饮公司工作,但曹某已于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曹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国劳动者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对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年龄上限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不能再次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可以看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或退休人员,虽然法律不禁止再就业,但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从主体身份而言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说的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权利。
所以,用人单位雇佣离退休人员从事劳动的,应当采取更加充分的劳动保障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董振杰
编辑/朱健勇
本文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