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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再就业的警示

今年65岁的王先生,是河北正定县退休职工,年11月入职河北石家庄赵县某科技公司,主要工作是在公司做清欠和联系业务,干了近3年时间,因为是单休,所以平时吃住在公司,一般是周日回一次家。

8月18日,王先生在单位宿舍死亡,但直到死亡8天后才被发现。那么,超过60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王先生,在公司出现“符合工伤标准”的死亡事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来看看。

一、家属认为王先生有入职申请表,上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合同已经生效。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有养老金的退休员工再就业,就只能签劳务合同;而没有养老金的人,则是签劳动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看,王先生是河北正定县退休职工,也就是说王先生是有养老金的退休员工,其跟涉事公司应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再就是双方有签字盖章的入职申请表,即使后来未签订劳务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二、家属认为属于工伤,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王先生家属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可以看出,王先生在公司宿舍死亡,即使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种条件,但由于王先生的劳务合同性质,王先生家属无法要求公司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三、家属认为公司对王先生的死亡有过错,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没有责任。到底谁说的有理有据?

家属认为,王先生所在的宿舍,灯亮了8天,空调也开了8天,公司也有保安巡查,但无论是住宿职工还是保安,都没有发现异样。而且王先生这么多天没上班,公司不管不问,最终导致8天后才发现王先生死亡。

但是公司是否有责任,是说的公司对王先生的死亡是否有过错,而不是对王先生死亡后多长时间被发现这一事实负责。

从警方通过尸检,推断王先生8月18日就已经死亡,这一结果来看,公司对王先生的死亡是没有过错的。

家属仍需寻找,王先生疾病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赔偿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再次提醒,退休再就业人员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对工作中发生伤害时单位如何赔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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