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根据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我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批复,我区确定了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据了解,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元。年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口径为元,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为元。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元×6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元(元×%)。
自治区社保局相关人员介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元之间自主选择。按照这一标准计算,个人最低缴费额为×20%=.4元,个人最高缴费额为×20%=.2元。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范围与年底集中缴费人员保持一致。此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元;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标准以元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医保缴费方面,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元计算;年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申报工资,在元的60%-%之间核定。
涉及以上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均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丧葬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计发基数为元/月;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与缴费基数核定口径保持一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拨基数上下限按元的%和60%核定;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按元计发。(记者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