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那么他参保的养老保险,也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和我们的企业在职职工所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完全一致的,因为都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他们二者之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社保的关系,都是可以自由累积计算,并且可以自由的转移合并计算。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作为企业的下岗职工,那么如果自己在无法实现二次就业的前提下,完全就可以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继续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那么这个时候需要做的就是需要把自己原工作单位的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然后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的形式来交纳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那么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会在原有单位的基础上继续累积计算。
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和企业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养老保险,虽然可能灵活就业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会比较高,但是他们的缴费年限都是同样的累计计算的是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缴费金额有所不同,因为企业在职职工是由企业单位和个人来共同承担自己养老保险的缴费,而作为灵活就业的个人,只能够个人自行来承担自己全额的费用,所以说灵活就业的人员相对来说他的缴费压力是比较大的,因为没有企业单位可以承担自己的缴费。
但是最终无论是企业在职职工也好,还是灵活就业的个人也好,进入到个人账户的比例都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按照8%来划转的,本身企业在职职工自身所交纳的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就是8%,所以说个人所交纳的所有费用全部进入到个人账户当中,那么企业单位所承担的费用。进入到企统筹账户当中。
但是我们灵活就业的个人就有所不同了,因为灵活就业是自主来全额承担缴费比例,很多人误认为是不是这种所有的小PPT都会进入到个人账户,实际上这样的理解就是一个错误的理解,因为灵活就业人员也仅仅只有8%的缴费比例进入到个人账户当中,那么剩余的接近于12%的缴费比例都会进入到统筹账户当中去,所以说不论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交纳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在职职工来缴纳养老保险,那么最终在计算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上,都是完全一致的,是不会影响到自己最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所以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如果自己不能够及时的实现二次就业,那么尽量要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选择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保证自己有足够长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最终就可以享受到一个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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