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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

职工因多种原因失业,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除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外,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国家倘若将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统筹金调整为零,则可能做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并“并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如,农民按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等。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

基本养老金的性质

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以此区别于补充养老保险中的提高型养老保险。例如,多数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仅有千元左右,几年后可能调整至二、三千元;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固定不变,不会随着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广覆盖、保基本;所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是指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国家社会化应当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资本放任自由的国家可能除外,如,美国宪法没有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社会化所必需,如,多数欧洲大陆国家通常税收保基本,我国除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外,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还承担补贴责任。“保基本”的含义,是指多数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有尊严地生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基本意味着,尽量做到保基本全覆盖,调整养老金以基本养老金优先。

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未实施前,部分人员因犯罪等原因陷入了养老困境,比如,被开除的职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基本养老在法律层面做到了全覆盖,如,公职人员即便犯罪因缴纳了个人养老金部分,其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其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由政府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可能还存在两种现实上的“障碍”,第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与集体缴纳的部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能没有能力;第二,职工失业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缴纳基本养老统筹金。在基本养老保险观念上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即,退休养老与居民养老待遇不同。这些所谓的“障碍”能够克服,或者“打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以及行政实践予以解决,如,推动基本养老“并轨制”。

基本养老保险应全覆盖

社会保险为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结果;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单独的利益,国家社会化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需要安排社会保险等。再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被称为部门法中的社会法等。社会法的实质在于,强势群体需要向弱势群体“让步”,如,税法在我国属于经济法,在国外可能属于社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国家事实上一直在推动基本养老“并轨”的实施,比如,公职人员从年开始缴纳个人部分的基本养老金等;辅助性养老保险、提高性养老保险等可能是将来养老待遇的差别,如,职工养老与公务人员养老在于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以及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基本养老保险一旦“并轨”,退休待遇差别并不大;企业年金尽管是自愿缴纳,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等予以调节,使企业“自愿”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并轨”的实施

社会保险倘若强势群体需要向弱势群体“让步”,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并轨”实施。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广泛,农业劳动具有时节性特点,农民也能评价为灵活就业人员;另一方面,自然人在企业工作仅是社会分工不同,企业作为强势群体为劳动者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责任,可以评价为向弱势群体“让步”,但社会不能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就需要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其中,“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可以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调整为零。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社会法,多数法律并没有行政法规配套实施,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效力仅是部门规章;规章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前述规章将农业劳动规定为不适用《劳动法》,就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效力也是如此,该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意味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并轨”实施。

解释社会保险应以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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