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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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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京日报」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余梦娇)昨天,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明年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将调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号)、《关于明确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数调整执行时间的通知》(苏医保函号)等规定,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元,对应月缴费标准为元;最高缴费基数为元,对应月缴费标准为.2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调整为8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标准暂按元/月(含10元/月大病医疗救助)执行。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自当年1月1日起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对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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