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所调整。
自年1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总费率为24%。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调整,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按照政策规定,对申报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月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要进行补收。涉及全市正常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家。
(撰稿人:市社保征缴中心吴祚朝审核人:祖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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