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吉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就业创业网、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