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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新规11类人群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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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相关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

天津北方网讯: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发布《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相关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是什么?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认定条件是什么?

对于上述11类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办法对认定条件也进行了明确。

(一)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九)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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